论刑冲克合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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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克

十干代表五行,分为两金、两木、两水、两火、两土。

金克木,故庚辛克甲乙;

木克土,故甲乙克戊己;

土克水故戊己克壬癸;

水克火,故壬癸克丙丁;

火克金,故丙丁克庚辛。

影响

(一) 如庚见甲。庚为主克,甲为受克。

受克者败尽无余,主克者虽胜亦劳,所谓两败俱伤是也。

(二) 日干本身,逢克我或我克,不作两败俱伤论。

盖克我者为官,我克者为财。是我之财官,何为两败耶。

(三) 如庚年甲月相克。既两败俱伤。

似非局中之喜, 然或庚或甲,若为局中喜神,相克固凶,若为局中忌神,则因克而反得解凶也。盖阳见阳,阴见阴,则两败俱伤矣

区别

(一) 如年庚月甲。地位最为贴近,克力亦为最重。

(二) 如庚载申。甲载寅,或两庚两甲,势均力敌,克力亦重。

(三) 如两庚一甲,一甲已不敌一庚,逢两庚更如摧枯拉朽当非劲敌,战克反轻。

(四) 如两甲一庚,一甲不敌一庚,两甲则其力较劲, 而战克反重。

(五) 如一庚一甲。甲为受克,然甲木得时或得势,则庚难取胜,而甲未受创。务必两弱庚而一强甲,方成战局也

(六) 如庚年甲巳,有月柱间隔,克力较轻。

(七) 如庚年甲时。有月柱日柱间隔,地位愈远,克力愈轻。

(八)如庚年壬月甲日。壬水泄庚金而生甲木,则庚与甲,有壬调解,似克而非克。 (九)如庚年丙月甲日。庚甲本克,今逢丙火克庚,则庚甲不克,而转为丙庚相克矣。 (十)如庚年甲月壬时。虽壬水泄庚金而生甲木,但以壬水远隔。庚甲地位接近,仍作克论。 (十一)如庚年甲月丙时。丙在时,庚在年,地位远隔,不能相克。庚与甲则地位接近,故仍以庚金克甲木论也。

(十二)如庚年甲月戊日。若庚金最强,则作庚克甲,不成甲克戊矣。若甲木最强,则作甲克戊,不成庚克甲矣。若戊土最强,则只庚可克甲,而甲不可克戊。

(十三〉阳干克阳干,阴干克阴干,克力最重。阴干克阳干,次之。阳干往往不克阴干,作干合论。

干合

庚见甲,二阳相竟而成克;辛见乙,二阴不足而成克。 乙见庚,或庚见乙,则阴阳相见为合

影响

(一) 如甲日见辛,辛为甲官。若透丙合辛,则辛非甲官矣。

丙为甲食,然既作合,亦非甲食矣。

(二) 日干本身之合不受合去影响。盖六阳逢财,六阴逢官,俱是作合。

如乙日逢庚,乙庚作合,庚为我官,是我合之,何为合去耶!

(三) 如丙年辛月作合。既丙辛两有所绊,似非命局之喜。然或丙或辛,若为日干所喜,合去固凶, 若为日干所忌,则合去反得解凶也。

区别

(一) 如甲年己月。甲己之地位紧贴,合力最重。

(二) 如甲在年上,己在时上。隔位太远,合而不能合也,半合也。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己。

(三) 如丙辛相合。若丙火得时得势,纵为所绊,仍有六七分能力。辛金失时。失势,又被羁绊,力更轻微矣

(四) 如两辛一丙。两丙一辛,两丁一壬,两壬一丁。犹二女一夫,女二夫,难免争妒,故为妒合。虽有合意,其情不专。为祸为福,得十分之五六而已。

(五) 如庚年乙月甲日乙时。虽两乙合一庚,因甲日隔之,全无争妒之意,年庚月乙仍作纯粹之合也。

(六) 如乙年庚月乙日,庚金左右合乙,是皆可合也,妒合是也。

乙年乙月庚日,月乙与日庚相合,年乙以地位之隔,虽有合庚之意,而不作合论矣。 庚年乙月乙日,年庚合月乙,日乙以地位之隔, 虽有合庚之意,亦不作合论矣。

千克干合

命有天干克合并见者。若用神在于地支,自无议克、议合之必要。惟苔用神求诸干上,则必先以克合之力,轻重较量,然后取用为妥。特立法例五则如后:

(一) 如庚年乙月甲日。以地位论,庚乙紧贴,庚甲间隔,当作合不作克也。

(二) 如庚年辛月乙日。以地位论,辛乙紧贴。庚乙间隔,当作克不作合也。

(三) 如甲年庚月乙日。克合并见,旦皆贴近。以主 克受克论,庚可胜甲,甲不能胜庚,则庚乙相合,甲不得侵,自作合论。

(四) 如丙年庚月乙日。克含并见,且皆贴近。日主克受克论,丙能胜庚,庚不能胜丙,则乙庚相合,丙得侵庚,自作克论。

(五) 如丙年庚月乙日。克合并见,且皆贴近,以势力论,若丙火得时得势,则丙可克庚,庚不可合乙。若庚金得时得势,则庚可合乙,丙不能克庚。再若丙庚乙三字,势均力敌,则作克不作合,盖克力大于合力也。

干合而化

万物生于土,甲己为相合之始,故化为土。

土则生金, 故乙庚化金次之;

金则生水,故丙辛化水又次之;

水则生木,故丁壬化木又次之;

木则生火,故戊癸化火又次之。

而五行遍焉,十干化合,盖即此义耳。俗书所解,类多迂折,未便深信。兹所欲言者,又有时令、宾主、明暗、地位、岁运五项。

(一)时令 辰戌丑未月只可化土,亥卯未月只可化木,已酉丑月只可化金,寅午戌月只可化火,申子辰月只可化水。寅月兼可化木,申月兼可化金,己月兼可化火,亥月兼可化水。

(二) 宾主 日干逢合则可化,盖日干为命之主也;他干逢合不能化,盖他干为命之宾也。故如甲日合己月,或合己时,则可化土。若甲年己月,只合而不化也(此指非化格而言。若己成化格。他干逢合。亦得化也)。

(三) 明暗透干为明,藏支为暗。明与暗,亦只合不化如己土透干,与亥中所藏之甲,可合不可化。

(四) 地位 如甲日己年,地位被月柱所隔,合且勉强,况乎化哉。

(五) 岁运 如甲日逢己运或己岁,应以正财论,不作化土论。若日干非甲,他干有一甲者,逢一己运己岁,尤不能化(此亦指非化格而言若己成化格,他干逢合运或合岁,亦得化也)。

支冲

支冲者地支相隔六位而冲击,如子午相冲,子中癸水,克午中丁火,午中己土,又克子中癸水,互相战克也。

影响

(一)地支中多藏干,相冲之影响,较天干之相克为复杂。兹先以本气,时令及多寡,探讨之。

本气 两支相冲,战克不已,当以本气为重。如子之本气为水,午之本气为火,究属水克火,故子胜而午败。则子午之相冲,午乃受创,子则劳力。

时令 以本气论虽子可胜午,然如午月火旺.逢子水,子午相冲,午属得令,子属失令,则午胜子败,得令之午无伤,失令之子冲去。

多寡 如午年子月午日午时,以本气言。以时令言, 皆子胜于午。然三午一子,午多子寡,应作午胜。但子败而不死。较为无力而已。

(二)局中喜神冲败则凶.凶神冲败反吉。

区别

(一) 寅申已亥之冲,两败俱伤。假如寅申逢冲,申中庚金,克寅中甲木寅中丙火未尝不克申中庚金。甲中壬水,克寅中丙火,寅中戊土,未尝不克申中壬水,战克不静也。或为主克,或得令,或众多,可占优势、反是则挫败矣。

(二) 辰戌丑未之冲,本气皆为土,乃属同类,不过冲动而己,无战克意也。故逢冲动,土因激起而愈旺。至所藏之神,辰中癸水,克戌中丁火, 戌中辛金,克辰中乙木,当以得令或众多占优, 反是则败。丑中辛金癸水,能克未中乙木丁火.丑易取胜于未。然亦须兼看时令与多寡,方可取决耳。

(三) 子午酉卯之冲,以所藏最简,胜败亦最易分。子中癸水,克午中丁火。午中己土,克子中癸水。酉中辛金,纯克卯中乙木。以木气言,子可胜午, 酉可胜卯。再看时令与多寡,不难立决矣。

(四) 两支相冲,一在年,一在时,俗名海底冲。实则地位远隔,全无冲意,如人之远达两地,岂能接触相战。

(五) 两支相冲,一在年,一在日,或一在月,一在时。间隔一位,冲力减轻。

(六) 两支相冲,一为日主之旬空,冲力亦减(旬空详后)。

(七) 如午年午月子日,只作午月子日相冲,不作午年子日相冲

(八)如午年子月干日,若午力强,则子午之冲击极暂。盖两强午而一弱子,胜败立分也。若子力强。则其冲势剧烈矣。盖两弱午而一强了。势均力敌也、

支合

(一) 六合 子与丑、寅与亥、卯与戌、辰与酉、已与申、午与未皆为六合。

六合之理,盖由日月合朔而来。

十一月建子,合朔于丑,十二月建丑,合朔于子,故子丑六合。

正月建寅,合朔于亥。十月建亥,合朔于寅。故寅亥六合。

(二) 局合 亥卯未合成木局,寅午戌合成火局,巳酉丑合成金局,申子辰合成水局,皆为局合。局合之理,盖取生旺墓一气始终也(如亥卯未木局,亥为木之生地,卯为木之旺地,未为木之墓地也)。

(三) 方合 寅卯辰为东方,已午未为南方,申酉戌为西方,亥子丑为北方,皆为方合。方合之理, 盖取三支一气联贯也。

影响

(一) 六合 两支相合,犹羁绊也:凶神逢合则减凶, 吉神逢合则减吉。

(二) 局合 亥卯未合成木局,命中喜木则吉,忌木则凶。寅午戌合成火局,命中喜火则吉,忌火则凶。己酉丑合成金局,命中喜金则吉,忌金则凶。申子辰合成水局,命中喜水则吉,忌水则凶。

(三)方合 寅卯震合为东方,命中喜木則吉,忌木则凶。已午未合为南方,命中喜火则吉,忌火则凶。中西戌合为西方,命中喜金则吉,忌金则凶。亥子丑合为北方,命中喜水则吉,忌水则凶。

区别

(一) 局合应以旺支最为重要。亥卯未,卯为旺支。己酉丑,酉为旺支。寅午戌,午为旺支。申子辰, 子为旺支。若亥卯、卯未、已酉、酉丑、寅午、午戌、申子、子辰、虽只两支相合,因有旺支, 其力非轻,仅稍逊三支全合而已。若亥未、已丑、寅戌、申辰、亦两支相合,因无旺支,其力最弱, 几无合意也。

(二) 方合以三支全者可合,若只二支,不以合论。

(三) 六合以紧贴则合,间隔一位或二位,即不能合。

(四) 方合局合而三支全者,有一闲字间隔,仍作合 论。只二支而间隔,即不能合。

(五) 六合而一支属旬空,合力减轻。

(六) 如戊日寅月,全成东方,俱以杀论。戊日卯月,全成东方,俱以官论。戊日辰月,全成东方,视寅卯之势孰重,以分官杀。其余仿此

(七)如二卯一戌,或二寅一亥,皆六合之妒合边。然地支多藏干,较天干为复杂,且六合之成,非由于阴阳生克,故其妒力,远不若天干妒合之重也。

(八)如寅卯辰东方,若柱中有二寅,或二卯,或二辰。如亥卯未木局,柱中有二亥,或二卯,或二未,皆不作妒合论,且满足以增加合力也。

(九)如寅卯辰东方见亥字是为生方之神,见未字是为方克之财,皆非局混方也。

(十)如亥卯未木局 见寅字是其同气,见辰字是其财神,皆非方混局也。

支刑

地支相刑,以局加方取之。

亥卯未木局,加亥子丑之方,故亥刑亥,卯刑子,未刑丑。

申子辰水局,加寅卯辰之方,故申刑寅,子刑卯,辰刑辰。

寅午戌火局,加巳午未之方,故寅刑巳,午刑午,戌刑未。

酉丑金局,加申酉戌之方,故已刑申,酉刑酉,丑刑戌。

内除未刑丑,申刑寅,系相冲外,故以寅刑巳、己刑申及丑邢戌、戌刑未为三刑,子卯为相刑,辰午酉亥为自刑。

区别

(一) 寅刑己、己刑申、丑刑戌、戌刑未为三刑。

(二) 子卯为相刑。

(三) 辰、午、酉、亥为自刑。

影响

寅刑巳,乃木火相生。

巳刑申,己申本合。

丑刑戌,戌刑未,皆属同类之土。

子卯相刑,又为水木相生。

辰刑辰,午刑午,酉刑酉,亥刑亥,本支自刑,更无战意。

故刑与冲异,两支相刑,不过动摇而已,无胜败之分也。

祸福之力极轻,一经间隔,尤为平淡。

人命有遇刑而操威柄者。四柱本吉耳,有遇刑而猥凶祸者,四 柱本凶耳,非必皆刑之故。考相刑之法,或三, 或二,或一 ,例既偏驳杂乱,而又无确然之理, 为命学立说中,最不足深信者也。

或有地支丑戌未全,寅巳申全。而辄遭纠纷者,盖支中藏神之生克,过于杂乱所致,非因相刑之故耳。

支害

地支相宵相合而来。冲我合神,故谓之害。

子合丑而未冲之,故未害子。

丑合子而午冲之,故午害丑。

寅合亥而己冲之,故己害寅。

卯合戌而辰冲之,故辰害卯。

辰合酉而卯冲之,故卯害辰。

己合申而寅冲之,故寅害巳。

午合未而丑冲之,故丑害午。

未合午而子冲之,故子害未。

申合己而亥冲之,故亥害申。

酉合辰而戌冲之,故戌害酉。

戌合卯而酉冲之,故酉害戌。

亥合寅而申冲之,故申害亥。

总而计之,以六支害六支。冲其合我者,必合其冲我者。

影响

(一) 如子午相冲,子胜午败。

有丑合子害午,若子为吉神,午为凶神,则丑合子是减轻吉力。

虽害吉,不比午冲之甚,是减轻惩凶之力,乃不 利于命局也。

若子为凶神,午为吉神,则丑合子,是减轻凶力。虽害午,不比冲午之甚,是 减轻损吉之力,乃利于命局也。故害者直等于冲合并见耳。

(二) 只两支相害,而无冲,于命局上无甚影响。

(三) 两支相害,其一逢合,以合论吉凶。

(四) 两支相害,地位间隔,不以害论。

支冲合刑害

命有地支冲合刑害,错综并见者。若用神在于天干, 无须多议。‘若用神在于地支,则必先以冲合刑害之力,轻重较量,然后取用为妥。特立法例六则如下;

(一) 刑冲合害并见,以紧貼者为有力。

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子丑貼近子午间隔,作合不作冲。

(二) 方合之力,大于局合,是以方合局合并见,以方合论。局合之力。

大于六冲,是以局合与六冲并见,以局合论。

六冲之力,大于六合,是以六合与六冲并见,以六冲论。

六合之力,大于刑害,是以六合与刑害并见,以六合论。

(三) 局合而三支全者,旺支逢冲而紧贴,以冲论。

旺支逢冲而间隔,以局合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四) 局合而三支全者,非旺支逢冲,虽紧贴, 亦不以冲论。局合而只二支,亦然。

(五) 方合见冲,作合不作冲。

(六) 注重本身力量。如丑年子月午日,在理。六冲之力,大于六合,应作子午冲,不作子丑合。然若局中丑土有力,既占优势,则作合而不作冲矣。

表格

天干

相生甲乙生丙丁丙丁生戊己戊己生庚辛庚辛生壬癸壬癸生甲乙
相克甲乙克戊己戊己克壬癸壬癸克丙丁丙丁克庚辛庚辛克甲乙
干合甲乙合化土乙庚合化辛丙辛合化水丁壬合化木戊癸合化火

地支

六合子丑合寅亥合卯戌合辰酉合已申合午未合
合局寅午戌火申子辰水已酉丑金亥卯未木
会局寅卯辰木已午未火申酉戌金亥子丑水
相刑子卯寅已申丑戌未辰午酉亥刑刑
六冲子午丑未寅申卯酉辰戌已亥
六破子酉寅亥卯午辰丑已申未戌
六害子未丑午寅已申亥卯辰酉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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